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属于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主动联系、合作,存在主观能动性,譬如“协商”“约定”等等。
4、综上所述,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属于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1、推行最低价评标法。 “围标”的核心是中标价,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防止围标的最直接方法,这也是国际惯例;采用综合评法的要科学设置拦标价,把不合理投标报价拒之门外,它抓住了招标的本质,大大简化了定标的原则,节约了建设资金。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应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
2、要杜绝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并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给予严惩,以此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围标串标的发生。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3、健全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串标、围标等现象的发生。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定量指标,尽量不要模棱两可。在当前形势下处罚措施再严厉一些,使串标者的行为成本大大高于其风险收益。
4、目前招投标市场常见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单位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为了存活,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来支撑企业的生存。
5、围标行为的关键在于发起者与陪标人的合作。针对围标,治理策略包括加强评委责任心、采用有效最低价或平均价作为基准值进行报价评分、设置严格的评委抽取与保密制度、建立监督监察公告制度以及推行资产公开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围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1、一)对开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参与开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身份是否合规,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代表身份是否合规。 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4、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6、因此,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要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监督,同时,还需要发挥社会监督和主体诚信守法的自律作用。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失信的表现及成因分析:(一)项目业主失信行为及成因。
1、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 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3、第一条 目的是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各方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投标文件相似度达到30%以上算雷同。投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对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以及其他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利用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加强对各个招投标环节的数据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2、根据以上分析,投标文件之间的相似度达到30%以上即可被视为雷同。【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3、投标文件相似度达到30%以上,可认定为雷同,进而可能构成串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雷同的认定是确保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要杜绝工程招投标串标围标现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并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违规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给予严惩,以此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围标串标的发生。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账户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的投标人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或相互之间)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以招投标有形市场为依托,加大投入,加快网络建设。实行“两不见面”,即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不见面,减少“围标”、“串标”的机会;投标人相互之间不见面,不知道竞争对手是谁,“背靠背”招投标,使得各投标人只能托出实盘投标,充分实现公平竞争的竞争原则,实现招投标的初衷目的。
三是证件保管制。在开标时要求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以便在评标时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一旦中标,项目经理证交由当地招标办保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四是事后监督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记录备案。